2、无故超过审查期限的;
3、行政许可要件缺失,或核查不严、玩忽职守的;
4、超越许可权限许可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单位)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7、不按时上报“签署发证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名单”两次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由实施委托的市(州)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许可权限许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单位)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试点时间
调整试点时间暂定一年,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到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止。
附件二:
签署发证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名单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
| 地址
| 企业类型
| 联系电话
| 生产经营范围
| 新证编号
| 新证有效期限
| 原证编号
| 原证有效期限
| 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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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市局盖章:
填表需知:1、下一次的编号应在上一次报来的编号的基础上顺延。2、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分表填写。3、生产经营范围内应填写核发的许可证照上的内容。
附件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需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