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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无故超过审查期限的;

  3、行政许可要件缺失,或核查不严、玩忽职守的;

  4、超越许可权限许可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单位)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7、不按时上报“签署发证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名单”两次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由实施委托的市(州)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许可权限许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单位)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试点时间

  调整试点时间暂定一年,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到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止。

  附件二:
  签署发证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法人

地址

企业类型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范围

新证编号

新证有效期限

原证编号

原证有效期限

评价机构

            
            
            
            
            


  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市局盖章:

  填表需知:1、下一次的编号应在上一次报来的编号的基础上顺延。2、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分表填写。3、生产经营范围内应填写核发的许可证照上的内容。

  附件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需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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