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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安监危化〔2009〕16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经研究,制定《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内容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工作和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审查工作。但以下省局承担的审查工作不予委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安监危化〔2006〕206号)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成品油一、二级加油站(V>60m3)新、改、扩建“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审查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三级加油站(V≦60m3)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审查工作。只经营柴油一个品种的加油站,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

  其他审查工作仍按原规定程序执行。

  二、审查程序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的,应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可登陆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www.hunansafety.gov.cn,在“处室动态”点击“危化处”,在“许可公告”栏目里下载),按规定提供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书面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5个工作日,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签具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等资料报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

  (三)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15个工作日,经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会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是否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表》并归档保存;

  2、经办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受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办人员将实地核查的情况进行整理,结合书面审查的情况予以综合,签具意见(包括是否需要听证)报经办部门负责人;

  4、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情况及经办人员签具的意见,综合分析,提出是否需要听证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意见报局领导;

  5、如需听证的,应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并综合听证意见由经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

  (四)批准(5个工作日)。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上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需加盖部门行政公章。

  (五)制证和送达(10个工作日)。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正副本(证可证填写方式见附件一),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六)备案和公告。各市(州)局应自批准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发证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名单”(见附件二)纸质版(需加盖行政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省局备案。委托各市(州)局行政许可的企业信息,省局在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www.hunansafety.gov.cn)公告。

  (七)监督管理。省局对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专项调查和个别抽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工作纪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在许可证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工作中,对以下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终止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委托:

  1、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号令》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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