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办案效率。要充分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办案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能调解的要尽量调解结案,对调解不成需要裁决结案的,也要尽量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缩短审限。对因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案件超期或引起当事人上访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三)方法步骤
从2009年6月开始,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筹备阶段(6月中旬-7月中旬)。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法院、长春仲裁委员会、驻长有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具体落实仲裁调解、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完成工作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及办公场所的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7月下旬-12月底)
在朝阳区、南关区、二道区交警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机构,先行试点。
3.推行阶段(2010年初开始)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从2010年起,逐步在各县(市)、区普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机构,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传统纠纷案件处理方式的变革。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
仲裁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重点组织好对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树立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意识,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二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要有序推进仲裁调解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用仲裁手段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行的方法。年内,长春仲裁委员会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共同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有利条件,为明年在全市普遍推行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