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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依法维护和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解决上引入仲裁调解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意义

  仲裁是国家确立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专家办案、简便快捷、收费较低、一裁终局等优势。通过仲裁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以当即受理,当即调解,当即结案。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理赔,避免久拖不决,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力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一种新的尝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依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仲裁调解机制为重点,逐步完善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争议,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难的问题。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办案。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在案件受理、调解、仲裁裁决到结案和协助履行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法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做到认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处理结果让双方当事人满意,防止错案的发生。

  2.坚持公平公正。要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始终。要制定和完善案件调解和裁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防止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要完善监督和纠错机制,防止因办事不公或裁量不当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秉公办案和廉洁办案,自觉抵制说情风的干扰,严禁办“关系案”和“金钱案”,维护仲裁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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