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规范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成立土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和分配程序制定分配方案,确定分配人员、分配数额、分配方法、分配时间,在90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严格按照土地补偿费权属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征地单位要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直接划入专户,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分配。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要严格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金科目,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进行核算。
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的财务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土地补偿费实行村(组)有乡管区审批。使用实行报账制,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使用项目提出预算,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政府审批,经区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资金使用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经经手人和村主任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报账。
七、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城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指导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积极化解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全面预防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