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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尽快兑付拖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对乡镇以上政府拖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本着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尽一切努力归还。一时不能全部归还到位的,要和村民充分协商,做出还款计划,最迟在明年年底前归还到位。对已拨付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权属。对已形成资产的,可通过资产量化和入股等确权到资金所有者。对违规使用的土地补偿费,要依法进行清缴。

  四、抓紧研究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意见

  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意见,严格按政策组织实施。对2005年1月1日至《通知》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各城区、开发区决定,但在不突破80%分配比例上限的前提下,应尽量向农民倾斜,以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通知》实施以后,征收集体土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规定,凡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能征地。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分配。

  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征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实行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部分、被征地农民承担小部分的办法,吸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承担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所需保障资金规模予以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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