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1.成立组织机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牵头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市组织领导、县(市)区和开发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参谋,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相互支持配合,合力推进林改工作。要加强林改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林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专职专责,扎实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成立林改工作组,选配指导员,派驻到乡(镇)、村具体指导林改工作,各乡(镇)领导要建立包村责任制,做到乡乡有工作组,村村有指导员。

  2.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围绕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林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定期开展林改专项督查活动。各级林改办要及时调度林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难度大、群众意见多的地方,要派人蹲点督导。对林改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林改工作按照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

  3.保证林改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实行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安排本级财政所承担的林改资金,保证林改所需经费。

  4.严肃工作纪律。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决做到林改五不准:不准干部利用部门、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参股、入股;不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转让林地林木,与民争利;不准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集体山林承包经营或招投标、拍卖转让经营;不准干部暗箱操作,搞权力承包、垄断承包;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二)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1.坚持试点先行。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层层开展试点,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村组作为试点单位,一个县(市)、区和开发区至少选择一个乡(镇),一个乡(镇)至少选择两个村作为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