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集体林地林木、库渠堤坝内外的集体林地林木、国社合造的集体林地林木、村组分别所有的林地林木都要明晰权属关系。
2.对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林木归己,允许继承。
责任山,“谁造谁有”和退耕还林地,产权明晰并依法经营的,要予以维护;产权明晰但林地面积不准、承包合同部分条款不完善的,要重新核实林地面积,规范完善合同;产权不清的,要明确产权,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明确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处理,调整、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
通过竞价拍卖等方式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凡程序和期限合法、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合同程序和内容不完善、大多数村民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二)配套改革。在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通过完善政策、减轻税费、规范管理、健全服务,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1.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积极筹建林业要素市场,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拓宽市场功能,促进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序流转。
3.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不断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
4.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
5.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引导和规范林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六、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9年7月开始,到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在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可以同步开展配套改革。
(二)阶段安排。根据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要求,林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7月至8月)。主要任务是:各级政府组建林改机构,制定林改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逐级举办政策和业务培训班,广泛深入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