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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五、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部分。

  (一)主体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制度。

  1.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通过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方式明晰产权。原则上实行无偿分林。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家庭承包经营。在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股份合作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可以采取“先分后股”、“先分后联”的方式,将现有集体林地林木按实物或价值量均等分配到人,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落实经营主体。

  有偿转让经营。人均集体林面积较少的村,可以对其集体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落实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有偿转让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的,林地承包期为5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有偿转让经营的,承包期不宜过长,以一个轮伐期为宜,具体期限由农民自主决策。

  为统筹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要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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