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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涉及的矿山安全监管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涉及的矿山安全监管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09〕127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程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杭安监管〔2009〕61号)收悉。经研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矿山安全监管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以工程建设为主的道路开挖、隧道建设等工程(包括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为主的采矿行为,采矿权人如果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且营业执照有矿山开采经营范围,实际有矿产资源经营行为的,必须按照矿山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取得采矿权的开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设等场平工程涉及的矿岩开挖,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8〕9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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