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
3.省财政预算安排和调剂资金;
4.省级整合的部分扶贫、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
5.对口支援地区援建资金;
6.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利息;
7.其他资金。
三、补助范围
重建维修补助政策适用于地震灾区因灾损毁的农村居民居住用房。重建维修的补助范围是:
1.灾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破坏无维修价值造成无房的,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2.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3.灾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按不超过三间列入维修补助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5.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里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
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损坏住房需要维修的,均按每户三间补助。
2.对倒塌房屋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户2万元补助;房屋一般破坏需要维修的,按每户3000元补助。对政府补助后,按三间房建设仍有困难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财政依据上述标准和办法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由市州包干使用并下达县市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社会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配套用于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具体到乡镇、村组和受灾户的补助办法,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对家庭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来源和积蓄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对重灾乡、村以及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策照顾对象等,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五保户的住房重建维修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集中供养或分散安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