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甘财预[2008]49号 2009年3月9日)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
《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已经省政府6月18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和《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甘政办发[2008]69号)等文件及省政府6月18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以下简称“重建维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群众自救、国家支持、社会帮扶。在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对口帮扶支援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县、乡、村,兼顾一般灾区;优先安排无房户,兼顾一般维修户;优先安排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策照顾对象,兼顾一般家庭。
三是坚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建维修工作县市区级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具体承办。省上补助资金由市州包干使用。市州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质量。
四是坚持资金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在调整支出结构,整合部分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基础上,各类重建维修资金原则上统一纳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农村居民房屋受损情况由受灾户申报,村委会组织群众逐户调查核实和评议,公示灾评结果;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对农户的补助数额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二、资金来源
省上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1.中央补助的农村受灾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以及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中补助甘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