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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绩效主导原则。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要以绩效为主导,强化绩效意识,确立绩效目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专款专用原则。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贷款贴息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五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须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用款计划(用款计划须明确资金拟投入的具体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三)项目立项批文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申请项目前期费用的除外);
  (四)属于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入园项目和企业情况等)。
  市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方能拨付资金。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资金支付办法根据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2005]111号)的相关规定,按项目建设和用款进度情况拨付。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账核算,由专人负责管理。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协调。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客观、可行设立明确的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总目标和分年度、分阶段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细化设立相应的绩效指标和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落实绩效目标管理。
  每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和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的要求,对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后是否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效益、入园投资企业情况、上年度核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贯彻省财政厅关于产业转移工业园省级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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