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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加强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14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粤财评[2008]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20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08]55号)等文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我市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该资金2008-2012年每年安排1亿元);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我市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的资金;市财政安排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的资金;省、市财政安排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区两级财政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
  (一)2009年-2012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3500万元,专项用于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贷款贴息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2009年-2012年,潮南区、潮阳区、濠江区每年预算各安排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该项资金的管理由上述三个区自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使用原则。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策部署,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主要目标,必须集中使用,投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关键、最急需、辐射或带动效应最大的领域。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达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应,最大限度地引导和拉动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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