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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09]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汕头市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汕市常[2009]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法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全市性工作。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考虑到其既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明年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等基础工作,立法条件和立法时机成熟的,应当及时按照立法程序做好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此外,对往年立法计划遗留的立法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抓紧按立法程序做好调研、论证、起草等各项基础工作,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二、鉴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服务社会、推进依法行政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虽然今年立法计划没有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但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理,以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的规范,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凡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亟需增加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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