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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材[2009]230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广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我市开展实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08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标识工作。
  二、实施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应由开发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委托经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签订能效测评标识合同,开展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作为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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