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9]238号)
各区、县建委,各相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混凝土行业迅速发展,但部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随意设立分站,扰乱了我市混凝土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站设立
(一)企业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后方可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混凝土搅拌站分站,设立分站应经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进行建站预审。建站预审内容包括:分站选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布局管理的要求。
(二)设立分站的企业应确定一个站为总站。总站应建立对分站管理的总控部门,有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网络管理等现代化手段,对总、分站混凝土生产情况进行时时监控,确保混凝土质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分站管理和生产过程出现问题,总站能及时掌握、分析、处理解决。
二、分站资质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总站应达到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分站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输送泵不少于1台。
(四)应设立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实验室设备齐全,并取得实验室资质。
(五)混凝土年产量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
企业申报分站资质,总站与分站应同时报送申请资料。其中,总站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申报资料,并提交企业总控部门对分站的管理体系、监控等证明材料。总、分站的人员、设备、实验室和业绩等应分别满足资质标准,不得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分站已取得资质的,应按照上述标准,尽快完善总、分站的资质条件。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分站在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前不得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转让、出借分站资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吊销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