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新建职工商品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9]77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党政机关商品房专项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你办湘房监[2009]4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局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2002]60号文件要求,对党政机关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新建的职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核定。核价依据是我局印发并经你办备案的《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新建职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湖南省党政机关新建职工商品住房价格计算规则》有关规定。核定的销售价格各有单位和个人应遵照执行,如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建设成本变化较大,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重新向我局申报并按有关程序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