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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检[2009]112号 二○○九年八月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14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安排布署,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克服松懈、畏难情绪,加强与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精力搞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突出重点、分级检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国家发改委直接检查的单位外,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对省属部分医疗单位(含民营医院和在湘军队、武警医疗单位)和部分市属重点医疗单位、以及招投标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其余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安排检查。

  三、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各地在安排检查时,一是要突出对政府降价药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价率(尤其是零差率药品)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二是各市州要分别了解两个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所)和零售药店医药价格执行情况,采取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摸清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同时加强对省物价局《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湘价医[2009]73号)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价格政策和法规的严肃性。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认真做好检查情况反馈和总结工作。鉴于全省目前正在开展涉企收费检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这次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从8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实行检查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州物价局在9月中旬和10月中旬要分别上报一次检查进展情况。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0731--85501232传真:0731-8555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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