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发布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教〔2009〕103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于2002年制定,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
五十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收费,促进成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鉴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成人学历教育成本投入与其它学校基本一致,从2009年秋季招生起,该校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与普通高校成人教育执行相同收费政策。省内教育机构与省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函授教育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成人教育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其学费应严格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也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研究生学位证书及外语考试费等其他成人教育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附件: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一、学杂费(元/人/年,含实习实验室)
1、脱产生:文科类:2600
理科类:2700
艺术类:4500
医学类:3800
2、业余生:(函授、夜大)
文科类:1500
理科类:1600
艺术类:3400
医学类:2800
高等教育自考辅导班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辅导站点的教育成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