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18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一、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各市(州)级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应按照甘国税函发〔2009〕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二、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07}4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备案管理部门”分为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省的管理部门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