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及时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按服务性收费管理,应及时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时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章制度,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
2、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的;
3、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
4、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
5、跨学年(期)预收费用的;
6、强制保险和重复保险的;
7、强制统一代购学生用品的;
8、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9、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
10、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和省劳动社会和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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