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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教[2009]99号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际,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书籍课本费、大中专院校新生体检费)和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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