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巩固提高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成果巩固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海事、交通、公路、海洋渔业、安监、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监督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交通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集中解决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协调组织开展渡口渡船督查活动,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形势持续稳定。
(三)进一步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切实解决渡口渡船资金短缺问题,积极开展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加强渡口渡船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渡运安全。
(四)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渡口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落实专人、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时限,做到整改一步到位。海事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跟踪,依法依规予以执法处置。
(五)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督促辖区渡口及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继续严格按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标验收标准,认真做好渡口、渡船和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以及渡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障渡运安全。
(六)严格新增渡口的审批。新增渡口在投入使用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海事、交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渡口渡船工作措施达标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