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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巩固提高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成果巩固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海事、交通、公路、海洋渔业、安监、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监督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交通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集中解决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协调组织开展渡口渡船督查活动,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形势持续稳定。
  (三)进一步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切实解决渡口渡船资金短缺问题,积极开展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加强渡口渡船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渡运安全。
  (四)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渡口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落实专人、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时限,做到整改一步到位。海事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跟踪,依法依规予以执法处置。
  (五)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督促辖区渡口及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继续严格按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标验收标准,认真做好渡口、渡船和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以及渡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障渡运安全。
  (六)严格新增渡口的审批。新增渡口在投入使用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海事、交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渡口渡船工作措施达标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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