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
根据广东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船[2009]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制,逐步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由专项整治转向常态管理,继续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严厉取缔非法渡运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及渡工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形成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头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汕府办 [2005]211号)的规定和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继续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一)各区县、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履行对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把巩固和提高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营运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