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4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维护及卫生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在本市从事现场制、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等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和现场制、售水站点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
第五条 本市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