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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汕头市电网建设实施意见

  (二)对涉及农保用地的变电站工程,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过程中,供电企业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凭国家及地方各级土地部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有效文件先行开展工程“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供电企业加快申办相关手续,市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三)对电网例会认定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变电站工程,在供电企业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供电企业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可允许工程先行开展工程“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供电企业加快申办相关手续,市规划、建设等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四)对于架空线路工程,在供电企业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承诺承担全部的安全、质量责任,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交工程验收资料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对于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审批事项,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尽快予以审批。其中,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表)审批事项,市水利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市公安消防局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为30、15个工作日。
  七、严格管理,规范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工作
  (一)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应按照《汕头市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另行发文)执行,补偿工作由供电企业委托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包干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全力配合。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按补偿款总额2%提取,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列支。
  (二)供电企业应在电网建设项目规划拆迁范围明确后,及时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列明制作清册送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三)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按照补偿标准作占地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供电企业和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工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宣传,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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