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安排,尽早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变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县)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统筹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经批准纳入建设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与供电企业协商,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供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近期电网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市规划局牵头进行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的近期电网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供电企业提前1年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前期计划,报送市、相关区(县)政府和市发改局、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
(四)区(县)、镇(街道)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确定。具体输变电项目的站址方案和线路路径设计方案,属中心城区的报市规划局审批;属非中心城区的报相关区(县)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审核后,出具审批意见。市规划局和区(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
(五)变电站用地安排问题,中心城区由市政府批准安排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外由区(县)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用地。个别特殊无法安排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可安排其他性质的用地,由供电企业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有权批准转用的政府批准将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办理征收(用)地手续后,报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审议决定,再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六)经市规划局、相关区(县)政府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经广东电网公司批复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当地政府再要求较大程度修改原有设计方案,须由市电网例会讨论决定。如确需修改,市电网例会要协调确定相应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的解决方案。
(七)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市发改部门予以大力支持。
四、优化服务,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