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落实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粤府[2007] 90号精神,通过政企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实施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并着力优化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供电指标。
2、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原因而导致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线路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区分建设主体与相关区 (县)、镇(街道)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三)变电站建设用地由市、区(县)政府提供,属中心城区项目的,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属非中心城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然后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市、区(县)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密切配合。供电企业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四)输电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拆迁、补偿等相关工作,由供电企业按省、市规定的补偿标准委托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包干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全力配合。
(五)供电企业每月底定期向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及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市政府分管领导每月上旬定期主持或委托市发改局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下称市电网例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
供电企业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区 (县)、镇(街道)政府(街道)和各相关职能部门。
(七)为更好地落实责任制,按照电网年度前期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度市政府按照省的要求与省发改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签订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度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电网建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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