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9〕84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9〕23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开展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自治区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我区人口数量、素质、构成、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能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领导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重大区情区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助、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