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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9〕1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生命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我省是生猪养殖、调出大省和猪肉消费大省,加强生猪及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瘦肉精”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极端危害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做好“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一)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作用,对行政区域内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要对用药、用料等各种记录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对供京、供沪生猪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人员实行“一对一”驻场监管。要广泛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确保生猪生产安全。

  (二)加大监测检验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及时掌握和科学评估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监测同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栏前要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严防有问题生猪出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结果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屠宰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三)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监管整治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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