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144号 2009年6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向建筑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根据目前全区建筑业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向建筑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的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促进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有效地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创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凡以农牧民工为主创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各级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放宽注册登记和资质申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优质、高效为基层和群众服务。
二、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劳务分包作业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尽快出台适用于全区的“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价格体系,以维护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区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施工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应以工程款总额减去劳务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向总承包企业征收营业税。
四、自治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不按规定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资质管理、企业诚信评价中做出相应处置。
五、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实际情况,于2009年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社会保障费划拨、调剂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