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要认真抓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一是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二是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三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四是对非法建筑和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旗县(市、区)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集中清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工作到位,抓出成效。
三、稳步推进村镇建设服务指导工作,积极开展技术服务
各旗县(市、区)应以管理好农村牧区建筑工匠为抓手,一方面搞好各嘎查村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建筑工匠技术培训纳入到农村牧区人才培训和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提高村镇工程一线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能力。同时,要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大力开展“技术、标准、图纸、服务”四下乡活动,通过编制和发放农村牧区住宅图集、农牧民自建房施工指南、建筑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的常识;在农牧民自建房建设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梁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根据地区特点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抗风等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提出农房建设中加强抗震、抗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认真吸取“5.25”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树立“按规划建新村,按图纸建新房”和“一代人建房,几代人享用”的建房观念。倡导村民在对自家房屋进行拆、改、建时,使用专业施工队伍和人员;教育农牧民在自建房屋时谨慎使用从旧有建筑上回收再利用的梁、板、砖等建筑材料。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农牧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向农牧民群众普及抗震防灾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