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52号 2009年6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9年5月25日,我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西二道河村发生一起村民自建房屋坍塌致使7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从维护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统筹城乡管理、突出重点项目、完善规章制度、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农村牧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木乡镇政府一把手是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建二层楼以下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项目法人和农牧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直接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盟市应进一步明确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在农牧民建房各环节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牧区房屋建设报建、审批、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农房建设信息收集、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坚决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牧民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同时,积极探索采取垂直监管、分片监管、委托监管、协助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的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房屋工程监管网络。要加强对各旗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帮助各旗县(市、区)完善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嘎查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起适应农村牧区建设量大、点多面广等特点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