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建立激励机制,以奖代补,对组织管理、排查鉴定、资金落实、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认真落实到位的盟市、旗县,在分配资金时予以奖励;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六、相关政策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按照国办发〔2005〕44号文件和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及境内外捐赠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教财字〔2004〕5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要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