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牧区(林区)、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具体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含职业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九年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和鉴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系统掌握每座校舍的安全信息,查实校舍所处地域灾害隐患程度,形成对每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全面系统的校舍安全档案,切实掌握总体情况。已经按照7度及以上地震烈度设防、在建项目及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但要提取相关数据,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必要时进行复核。
  各地的排查鉴定工作务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科学制定每个项目的改造方案、三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明确实施目标、时间进度,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
  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地排查鉴定结果,指导各地编制计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分类分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各地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低标准校舍,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
  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学校的工程实施进度,确保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校舍改造和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建校舍必须符合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