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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45号 2009年7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核暂行办法所称重点流域,在我区境内是指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中上游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
  二、重点流域所涉及的盟市是实施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项目完成的考核依据。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和各流域的考核断面计算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进行。
  四、重点流域各盟市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和《各盟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涉及的重点流域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达标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排污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统一组建并完善所辖重点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
  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与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水利厅对重点流域各盟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具体考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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