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区列入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的二等田改造,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和防护林网。补助标准按照其建设内容和实际投资,经省农发办对工程布局、建设内容及概算造价审核,按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配套政策,确立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每亩省以上财政资金不高于800元。
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省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工程概算造价,按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山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除了按耕地治理面积给予扶持外,根据项目区建设需要,对新建、扩建及修建水库(含山塘)、新、修建堰坝、防洪堤等单项工程参照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相关扶持标准给予补助。
(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扶持标准
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的耕地(坡耕地)治理扶持标准(含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参照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执行,有关单项工程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如下:内陆地区新建、扩建与修建小Ⅱ型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及山塘(10万立方米以下)按新增或恢复水量计,为每立方米5元,海岛地区为每立方米10元;新建堰坝每米2000元,修建堰坝每米1000元;确需保护耕地而新建的防洪堤每米4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200元。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扶持标准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24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建设内容、中央财政投资和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一般不超过800万元,省财政资金按1:1配套。其它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和水利部门自筹解决。
上述扶持标准的执行,各市、县(市、区)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及当地财政的配套能力,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
七、建设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执行,努力将项目区建成高标准农田,以适应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
八、试点工作
(一)继续开展扶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由相对连片的若干片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