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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

  (四)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80元补助政策。根据各地基金收支的情况,2009年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三年内逐步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三年内分别提高到75%和60%。在焦作、南阳两市探索开展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在全省30%的县(市、区)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在洛阳、平顶山、鹤壁等市探索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推行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制度,实现医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郑州、洛阳两市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方便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等异地就医。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研究城镇职工、农民工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在南阳市探索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将居民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难以自付部分再给予救助或补助。推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工作,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在2008年1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基础上,2009年在全省40%的县(市、区)开展同步结算工作,2010年在全省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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