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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资料审核。托管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方案上报理事会。对创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供给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专家评审。由理事会选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会议由托管机构负责筹备。
  第三十九条 投资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核准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方案。
  第四十条 社会公示。根据理事会核准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方案,托管机构将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方案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公示期间被发现问题的,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四十一条 签订协议。根据核准的投资方案和公示结果,由托管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上报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资金拨付。根据核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协议,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托管银行托管专户,并按有关规定拨付到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企业。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根据核准方案和投资协议,由创业投资企业负责实施创业投资项目。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按月向托管机构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托管银行按月向托管机构出具资金监管报告;托管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第四十五条 托管机构按季度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理事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托管机构、托管银行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依职权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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