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指导、监督、考核托管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六)协调引导基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代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专家评审委员会须于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和通过评审办法,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负责出具评审报告,报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托管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具体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引导基金理事会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派出人员担任所投资企业的监事。
(二)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具体负责创业投资项目征集、筛选、跟踪、绩效评价和基金退出等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
(三)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设立引导基金专户,对引导基金进行专账核算、资金拨付和资金回收等工作。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面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引导基金监控、预警机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动态监管,并对监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运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开征集。托管机构受托在区内外主要媒体上发布征集信息,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开设创业投资专栏,征集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征集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 提交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按照征集要求向托管机构提交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