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层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2例投资创业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会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时,应向引导基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财务制度、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五)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资料。
(六)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
(八)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
第二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一)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选定自治区境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投资方向。
(三)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跟进投资时,应当向引导基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