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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层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2例投资创业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会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时,应向引导基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财务制度、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五)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资料。
  (六)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
  (八)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
  第二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一)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选定自治区境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投资方向。
  (三)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跟进投资时,应当向引导基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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