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42号 2009年7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批复》(内政字〔200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向自治区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扶持对象。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并在各级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向。主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现政府政策意图与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发挥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