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各盟市分局的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继续聘用。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各盟市分局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划转到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原待遇不变。
(二)盟市安置途径。
盟市管理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人员安置渠道。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小额养路费征收管理在编人员在所属交通部门转岗,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等工作;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新开通的公路收费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五、安置政策
此次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安置到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中,本次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由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所属各盟市分局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继续在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中担任相应职务。如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通过调任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并按照
《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过渡登记、执行套改工资。
(三)鼓励相关人员调往区内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需要,采取本人联系、组织推荐、劳动和人事部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的办法进行。
对于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除比照公务员辞职补偿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36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所在单位还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为其建立大额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
六、工作措施
(一)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税务、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加强协调,周密部署,务必使改革涉及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内蒙古国家税务、自治区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中编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编制数额内,按照
《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