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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各盟市分局的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继续聘用。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各盟市分局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划转到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原待遇不变。
  (二)盟市安置途径。
  盟市管理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人员安置渠道。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小额养路费征收管理在编人员在所属交通部门转岗,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等工作;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新开通的公路收费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五、安置政策
  此次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安置到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中,本次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由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所属各盟市分局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继续在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中担任相应职务。如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通过调任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并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过渡登记、执行套改工资。
  (三)鼓励相关人员调往区内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需要,采取本人联系、组织推荐、劳动和人事部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的办法进行。
  对于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除比照公务员辞职补偿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36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所在单位还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为其建立大额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
  六、工作措施
  (一)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税务、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加强协调,周密部署,务必使改革涉及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内蒙古国家税务、自治区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中编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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