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发〔2008〕37号文件提出的“转岗不下岗”的总体要求和“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新增税收收入分配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实现国办发〔2009〕9号文件提出的“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1.政府主导、部门实施。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2.依法办事、分类安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本次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按照国发〔2008〕37号文件规定,改革涉及人员在等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三、安置范围
我区当前需要安置的改革涉及人员分为三类,即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人员、盟市和旗县小额养路费征收稽查人员、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具体安置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负责安置的人员。需要安置的是负责全区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征收的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所属各盟市分局职工。
(二)各盟市、旗县负责安置的人员。需要安置的是小额养路费征收管理人员、运管部门负责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安置途径
(一)自治区本级安置途径。
1.税务部门接收。内蒙古国家税务部门按照中编办等五部委确定的原则和数额,通过定向考录和调任的方式接收安置部分交通征稽在编人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中编办等五部委下达的接收编制数额内,通过定向考录和调任的方式接收部分交通征稽在编人员。
2.交通行业内部安置。除税务部门接收安置的交通征稽在编人员以外,其余交通征稽在编人员成建制划转到新成立的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