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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为了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膨胀、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政策而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8〕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落实审批制度,自行清理规范机构设置。要认真执行自治区空编增人报批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必须先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使用所空编制的数量及新增人员类别,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进行核实,确保在编制限额和编制类别内进人,严禁超编、超职数和混编混岗配备人员。单位进人或减员时,机构编制部门要办理列编和减编手续。对于历史形成的超编、超职数和混编混岗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允许列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按照录入要求,如实填写。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6号)要求,制定消化超编人员计划,确保2011年前将实有人员控制到编制限额和编制类别内,做到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编制类别一一对应。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发〔2007〕91号)精神,以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为契机,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凭机构编制部门《空编增人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任免领导干部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
  四、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协同做好本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充分利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手段,保证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数据库的信息真实、准确。要扩大机构编制政务公开范围,除涉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规定、人员编制等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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