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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9〕34号 2009年6月18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及派出机构(简称党政群机关),以及各级各类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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