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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调整支付比例。2009年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75%和60%,2011年进一步提高。
  (三)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解决,不得划入个人账户。
  (四)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统筹层次
  2009年,实现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2010年,各盟市初步建立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晰盟市和旗县(市、区)基金收支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2011年,全区基本实现盟市级统筹。
  五、服务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要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年度结余控制在15%左右的水平。
  (二)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2009年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同时,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疗机构及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异地就医管理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随着盟市级统筹的推行,盟市范围内的就医应在统筹政策中解决,做到同城无异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要从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效率、缩短审核支付时间入手,探索将经办事务由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盟市级统筹实现后,进一步建立跨区域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中心,逐步实现全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
  六、责任和要求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7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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