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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补助标准,2008年列入国家试点的盟市继续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档安排:乌兰察布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5元;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及同级以上财政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对盟市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国家下拨专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
  (五)2009年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未达到6%的一律提升到6%,有条件的盟市可再适当提高。应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杜绝企业和财政供养单位不同缴费率的做法。各盟市以前年度发生的欠费,要制定清缴计划,原则上2年内完成清欠;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延至3年。
  (六)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同时居民可选择预缴费的办法,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减免政策。
  三、待遇水平
  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整政策。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3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分别提高到4倍左右,2010年分别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别提高到6倍左右。有条件的盟市可直接提高至6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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