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9〕57号 2009年6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保障范围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目标是:2009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左右;2011年全区城镇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进一步提高。
(二)2009年9月底前将全部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全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纳入参保范围。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大学生应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积极解决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原则上,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牧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二、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